一、出臺背景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原則、任務、要求進行了明確。目前,在我省辦理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過程中,企業群眾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仍比較明顯。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改善營商環境,進一步減輕企業群眾辦事創業負擔,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21〕3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主要內容
?。ㄒ唬╆P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任務目標?!秾嵤┓桨浮访鞔_了告知承諾制的適用事項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要求省直各部門及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于2021年3月31日前、2021年4月30日前在各自門戶網站公布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2021年6月30日前,全省范圍內除特殊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
?。ǘ╆P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秾嵤┓桨浮芬笮姓C關制定并公開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堅持減證便民與控制風險相結合,要求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優先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逐步推廣至所有能通過信息共享核驗、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風險的證明事項。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原則上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秾嵤┓桨浮吠瑫r要求,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ㄈ╆P于告知承諾制的適用?!秾嵤┓桨浮芬?,對于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秾嵤┓桨浮愤€明確了申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秾嵤┓桨浮芬?,各行政機關應制定并公布實施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及告知承諾格式文書。告知承諾需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的告知承諾書要素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進行補正。
?。ㄋ模╆P于事中事后核查。事中事后核查是告知承諾制能否順利推行的關鍵?!秾嵤┓桨浮诽岢?,各行政機關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各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積極構建在線核查和現場核查的支撐體系?!秾嵤┓桨浮吠瑫r明確,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
?。ㄎ澹╆P于加強信用監管和風險防范?!秾嵤┓桨浮穼π姓C關加強信用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提出要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秾嵤┓桨浮芬蟾餍姓C關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建立承諾書公開制度,除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以外,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實施方案》還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組織領導、部門分工、培訓宣傳、督促檢查等內容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