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精神,省政府辦公廳于4月8日印發《湖南人民政府關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21〕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一、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行政復議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和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 2015 - 2020年)》要求,“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行政復議體制,積極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復議職責”。2020年2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會議指出“要落實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優化行政復議資源配置,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月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
2015-2020年,全省各級各部門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積極化解行政爭議,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3.23萬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4660起,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現行行政復議體制之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該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條塊結合”的體制導致行政復議職責分散、案件分布不均衡,人民群眾“找不到、找不準行政復議機關”的情況時有發生。改革后,除了實行中央垂直領導或者以中央為主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海關、金融、外匯、稅務等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繼續保留行政復議職責外,省、市州、縣市區各級只保留一個行政復議機關(全省138個),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各級部門不再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全省138個),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事項,以本級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通過改革,構建統一、科學的行政復議體制,完善規范、高效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打造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復議專門隊伍等方式,建設公正、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推動在政府系統內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
二、研究和起草過程
起草單位多次召開黨組會研究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工作,成立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籌備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向省委編辦等部門匯報、爭取支持,到株洲、常德等市和省公安廳等5個部門調研,召開座談會征求14個市州的意見,并到海南、浙江、山東、河南4省考察學習。在摸清全省行政復議工作情況,借鑒外省經驗的基礎上,對標中央《改革方案》的要求,起草了《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征求了80家單位的意見,經反復修改并征求司法部意見后,形成《實施意見》送審稿。2月19日和3月17日,省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實施意見》。
三、《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3個部分,分別為改革的總體要求、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主要措施部分,分為整合行政復議職責、健全配套工作機制、加強工作保障和監督3個方面共14點。其中,整合行政復議職責方面,為確保全省上下基本一致,避免由于規定不明確導致人民群眾“來回跑”,《實施意見》對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案件管轄范圍作了詳細劃分,對中央在湘單位的案件管轄問題予以明確。加強工作保障和監督方面,《實施意見》重點就行政復議隊伍建設、辦案設施和經費保障方面的問題提出了原則性、指導性意見,目的是“補短板”“強弱項”,確保各部門行政復議職責集中到政府統一行使后,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的工作順利開展。
四、關于幾類特殊行政主體的案件管轄問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經濟開發區,省高速公路交管局在各市州(縣市區)的交警支隊(大隊),市級政府部門(公安、交警、自然資源與規劃、市場監督、生態環保、城管等)在各區的分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分局、大隊、派出所)等單位,有的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可以對外作出行政行為,有的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可以作為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在深入調研和反復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實施意見》對上述單位為被申請人的案件管轄問題,按照“屬地管理”“重心下移”原則予以明確。主要基于六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保持全省統一,避免相互推諉;二是屬地管理,方便人民群眾辦事;三是可以緩解改革后市政府與區政府辦案任務不均衡問題;四是與行政訴訟管轄層級對應,可以緩解高級法院的辦案壓力;五是有利于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六是《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對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的案件管轄作出規定。同時,為確保改革與法治相銜接,《實施意見》規定“行政復議法修訂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五、關于改革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實施意見》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行政復議體制決策部署的綱領性、規范性文件,是全省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依據和指南。各級各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歷史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堅決落實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各項要求,嚴格執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財政紀律,確保政令暢通,不允許搞變通、拖延改革、干擾改革。要妥善做好職責交接,確保改革期間履行法定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職責無縫銜接。
從2021年6月1日起,省、市州、縣市區三級政府同步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各級部門不再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事項,以本級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一般應當將申請材料向同級司法局提交或者郵寄。
6月1日起,政府部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按照《實施意見》的管轄規定,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或者將行政復議申請轉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可能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時,應當按照《實施意見》的管轄規定,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
6月1日前,政府部門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由該部門繼續辦理至終結。